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亚联发展 公告编号:2026-026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冻结及
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控股股东股权冻结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收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并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大连致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利发展”)所持有的公司 5,226 万股股份被冻结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彬先生持有的致利发展全部股权数额被冻结,执行法院为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及辽宁省营口市
站前区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12 月 30 日、2026
年 3 月 26 日及 4 月 4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冻结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控股股东股权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冻结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控股股东股权冻结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冻结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及《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
二、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于近日收到法院发出的《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5)辽 0293 民初 25093 号],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大连良运集团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被告良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致利发展、被告王永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连良运集团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4日前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3亿元及截至2025年 12月 22 日的利息2,730,000元;(二)被告大连良运集团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4日前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25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6%计算,以及自2026年2月3日起至全部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自2025年12月23日起至全部利息和罚息付清之日止的复利(罚息以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还未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良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良运集团有限公司、王永彬对本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大连良运集团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所欠付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大连良运集团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致利发展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大连良运集团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所欠付之款项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大连良运集团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1,8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770,900元),诉讼保全费用5,000元,退回原告770,900元,剩余部分770,900元由被告大连良运集团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良运集团有限公司、致利发展、王永彬共同负担,于2026年5月24日前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正在积极处理上述冻结事项,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上述冻结事项目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影响。若上述冻结事项后续未得到妥善解决,进而有可能存在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
目前,致利发展持有的公司1,763,669股股份处于司法再冻结状态,王永彬先生持有的致利发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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