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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7 22:36:27 股吧网页版
久立特材:《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机构投资者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新闻采访等投资接待工作。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诚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三)合规信披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四)保密原则。公司在接待工作中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五)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八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董事
会办公室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一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告知公司并征得公司同意。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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