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其他对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会
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重大变更、重大风险等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会议”,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拟实施前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一)“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释义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拟实施前及时报告: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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