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为其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向其提供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 “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且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组成,其中董事长任组长。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三)定期对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已存在的资金占用,应及时上报董事会;
(四)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五)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以及负责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