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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7 22:43:35 股吧网页版
久立特材:《子公司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主要类型包括:

(一)由公司持有 100%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

(二)由公司持有超过 50%股权,或公司虽然持股比例未超过 50%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子公司、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持股比例未超过 50%且不能控制,但通过受托经营和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子公司的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第二章 子公司治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制定其公司章程。

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根据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董事、监事或相应机构。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并根据出资协议或者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董事、监事或相应机构。

第七条 子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及职责。
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由子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履行子公司相应批准程序后予以聘任或者解聘。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者提名人员做出调整。

第八条 受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二)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三)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四)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五)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者提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推荐的其他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履行相应职责,督促子公司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保证子公司发展战略、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任职子公司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给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子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战略和规划。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子公司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应当由与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等签字。

第十四条 若可能涉及应当履行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程序、或者可能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子公司应当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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