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9、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2、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3、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得要求公司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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