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通股份”或“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现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军
保荐代表人 张涛、杨虎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联系电话 0755-8351622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发路 265 号办公楼 3 楼
办公地址 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发路 265 号办公楼 3 楼
股票简称 乐通股份
股票代码 002319
法定代表人 周宇斌
实际控制人 周镇科
董事会秘书 郭蒙
电话号码 0756-3383338、68878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4 年 11 月 18 日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11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9,472,510 股 , 每 股 面 值 1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13.46 元/股 , 共 募
集 资 金 127,499,984.6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622,641.51 元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0,877,343.09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10 月 30 日全部到位,并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2024]京会兴验字第 00830013 号《验证报告》审验。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机构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关注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查阅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向保荐人提供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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