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地归集,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及人员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1、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中心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授权人员;
3、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四条 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发现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报告,不得因内部审批、签字流程等原因延误报告。
第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沟通机制,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重大信息,不得隐瞒、遗漏、误导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出现、发生或者拟发生下列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相关事项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判断:
(一)会议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决议;
3、监事会决议;
4、召开股东会或者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5、股东会决议;
6、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重要会议事项。
(二)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三)关联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存贷款业务;
6、共同投资;
7、资产转让;
8、担保事项;
9、其他可能导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拟发生关联交易的其他情形。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
3、虽未达到法定披露标准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或者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4、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要事项;
6、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4、计提重大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责令关闭;
7、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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