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保证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运作的效率与规范,维护股东与公司权益,确保董事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规范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与《公司章程》互为
补充,但不与《公司章程》相抵触。
第三条 当所依据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出现变动时,以最新的法律、法
规及本《公司章程》为准,本细则也将及时调整。
第二章 董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应配备
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第五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可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行使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及关
联交易审批权限。
第三章 董事会的产生与董事的资格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股东可以提名董事,股东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提名、产生办法另章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不能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独立董事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