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在职人员,包括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发展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的薪酬管理除本制度规定外,还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上述薪酬方案均需包含薪酬结构、薪酬标准、考核标准和发放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薪酬、绩效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财务部予以配合。
第三章 薪酬结构、标准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非独立董事薪酬
1、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其薪酬按其所担任的管理岗位职责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2、在公司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确定,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3、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公司薪酬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或岗位,根据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工作职责和履职情况等综合考核领取薪酬。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依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是在经营期内为公司创造价值而获得的激励性薪酬,根据相关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以及个人业绩贡献而确定,年度绩效考核评定后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定结果相关联的收入,包括但不
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按照激励办法执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后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津贴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支付追索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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