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 5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根据公司利润状况、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求,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等情况,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及公司可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证本规划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确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2、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含30%)。
3、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与比例
(1)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态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4、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以及参考中介机构的专业指导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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