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7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及债务融资工
具存续期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
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
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
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本公司
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
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不
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定
期报告:
(一)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
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
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于本办法第十
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十二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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