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
品或所需的原材料,如玉米、豆粕、豆油、小麦等,目的是借助商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有效防范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经营利润。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生产经营规模需求总量,商品期货持仓量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商品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标的存货周转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业务人员和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建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门、销售部门、采购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和期货操作的相关人员,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
第七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三)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每年期货套期保值控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进行,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体操作无需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批标准: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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