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如发生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东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在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时间、投票议案、投票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与深交所指定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一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的投票代码为“362326”;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
(三)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
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
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
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
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四)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五)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能撤单;
(六)股东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 100.00 元);
(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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