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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