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4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 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年产 20 万吨锂电池电解液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拟与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签订《年产 20 万吨锂电池电解液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项目投资协议书》),拟在滨海沿海工业园投资建设年产 20 万吨锂电池电解液项目(暂定名,最终以政府备案信息为准),预计总投资金额 5 亿元,最终投资总额以实际投资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此项投资的所有后续事项,并签署与此项投资相关的手续及文件。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乙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拟在滨海沿海工业园投资建设锂电池电解液项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年产20万吨锂电池电解液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项目内容:在甲方所在的滨海沿海工业园,乙方投资建设年产20万吨锂电池电解液项目,从事锂电池电解液项目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工作;
3、投资主体:由乙方在甲方滨海沿海工业园内为项目成立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税收缴纳等工作;
4、项目投资:乙方通过自行投资方式,在滨海沿海工业园注册成立运营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备案名称为准),规划建设本项目。本项目为第一期项目,计划投资5亿元,新上年产20万吨锂电池电解液项目。项目建设期为12个月,从获得土地至建成投产;
5、项目用地:本项目用地由乙方运营公司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具体以项目实施地政府实际出让的土地数量为准。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权利义务
1.1 甲方提供本项目落地、建设、运营的必要要素保障,保障本项目顺利开工、建设、竣工、投产。乙方开始施工之后,如果遇到社会纠纷,甲方承诺予以帮助协调解决,并且施工时间顺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2 甲方负责用地指标保障,并确保项目地块为净地。项目地块应符合交地条件,如果项目地块上存在建筑物、设施、林木青苗等其他附着物,甲方应在本项目开工前将其清除完毕并承担全部费用;甲方应在乙方运营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后 30 天内,将供水、供电、排水等管线提供至项目地块规划红线外 3米处,以满足本项目施工基本要求。
1.3 甲方为本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协调资源帮助乙方解决该项目涉及的区域能耗、排放等指标问题,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的注册登记、立项、能评、安评、环评、稳评等与项目建设运营相关的所有行政审批、备案手续和获取相关许可证照,必备文件及相关资料由乙方和乙方运营公司提供,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缴纳。
1.4 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约定本项目的建设时间、建设进度、固定资产投入、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甲方依法对本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乙方和乙方运营公司的正常施工、生产、经营。
2、乙方的责任和权利义务
2.1 乙方须向甲方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 100 万元,应在获得本项目立项批复
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该保证金缴纳至甲方指定账户。在乙方项目取得盐城市新开工项目认定手续后,甲方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该保证金给乙方。
2.2 乙方运营公司应当对照江苏省绿色工厂的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按照立项文件完成本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本协议要求,建成后通过绿色工厂验收。
2.3 乙方运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相关资源。乙方项目所需能耗、环境容量等指标,凡应按制度进行市场化交易的,由乙方自行购买解决。
2.4 本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及产业定位,乙方运营公司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生产等活动,否则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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