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ZF10620号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科技”)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永太科技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永太科技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永太科技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永太科技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永太科技为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科举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 丹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 帆
中 国·上海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28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永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84
号)及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发行全球存
托凭证(以下简称“GDR”)。本次募集发行的GDR数量为7,438,900份,发行价格为
每份GDR9.41美元,对应的基础证券为37,194,500股公司A股股票,每股面值1.00元,
募集资金为70,000,049.00美元,折合人民币502,355,351.65元,扣除为公开发行股票
所需支付的承销费等发行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25,756,354.78元,募集资金净额折合
人民币476,598,996.87元。上述募集资金截至2023年7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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