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有关上市
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定,规范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以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 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 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 充分披露;
(四)回避表决原则。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 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审慎判断原则。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 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三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
息披露等事项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 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 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上述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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