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客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中深登记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
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深登记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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