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及其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本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条 公司至少指定一种法定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并将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作为公司公开披露信 息的指定网站。
第八条 公司应依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妥善处理投资者关系,防止未
公开重大信息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范围、报告、传递、登记备案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违反 信息披露保密规定的责任追究等事项依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执 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