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二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审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五)项对外担保事项的,还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
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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