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的核查意见
2025 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由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回购注销。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六期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六期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和要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回购注
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注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林立、林国芳、张燃
2026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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