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6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得利斯”)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作为公司2024年度年报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对大华所2024年度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履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4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
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日合伙人数量:150 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87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 人;
2023 年度业务总收入:325,333.63万元;
2023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94,885.10万元;
2023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48,905.87万元;
2023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36;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2023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2,190.02 万元,审计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客户 7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
大华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
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
所造成重大风险。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
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次、监督管理措施
46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3次;4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
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4次。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
12月17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以及公司2024年度报告工作
安排,大华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执行了审
计,同时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对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对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
见。
经审计,大华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所就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
人员构成、审计计划、年度审计重点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经评估,本公司认为,大华所作为本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在2024年
度审计工作中制定了详细的审计规划和时间计划,积极配合公司的年报工作,
满足了上市公司报告披露时间要求,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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