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3 22:39:43 股吧网页版
得利斯:关于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得利斯”)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作为公司2025年度年报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勤勉尽责对大华所2025年度审计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现将公司2025年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对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
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150 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87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 人;

2024 年度业务总收入:210,734.12 万元;

2024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89,880.76 万元;

2024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12;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4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12,475.47万元;审计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客户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投资者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投资者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发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9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4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4次。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于2025年4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二、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以及公司2025年度报告工作安排,大华所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执行了审计,同时对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对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经审计,大华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所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