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严格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合规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出席了 2025 年度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股东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维护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人 2025 年度任期内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刘春玉,女,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 年出生,中共党员,山东大学管理科学学士,山东大学企业管理博士研究生、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山东大学会计学系党支部书记、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三维化学、一诺威、莱州农村商业银行(未上市)及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保持了独立性。
二、2025 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按时出席上述会议,其中,
通讯方式出席 9 次,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同时,
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 3 次股东会,本人均出席了相关股东会,并在事前
认真审阅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并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
(1)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5 次会议,本人均按时出席,认真审议了《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2025 年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内审部 2024 年度工作总结及 2025 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报告等内容,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 1 次会议,本人按时出席,认真审议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其薪酬的议案》等内容,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 年,公司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本人均按时出席,认真审议
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等内容,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地做出了决策。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在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未发现公司有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独立董事依法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 年,本人以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为主线,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职。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重点工作进展、公司财务及业务情况召开工作沟通会议进行探讨和交流,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发挥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主动履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持续跟踪关注,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工作的汇报,知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督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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