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二六年四月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股东会仅选举1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八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之前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应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如有提案提议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可能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提示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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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则该等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表决权数超过其合法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则该等选票无效。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或者更换董事,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当选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的人数。
第十二条 在进行差额选举时,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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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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