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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2、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如有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事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独立董事薪酬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度,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薪酬

除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之外,未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不领取薪酬、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其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薪酬

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按其所在岗位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础薪酬和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

1.基础薪酬标准由董事会根据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发展战略、年度工作目标、行业市场薪酬水平等进行综合确定。公司可根据经营状况、市场薪酬水平及个人绩效表现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2.绩效薪酬由月度绩效考核奖金、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和年终超额利润分红奖金组成,与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岗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挂钩。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总额的50%。

3.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奖励等,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公司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度发放。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其中,基础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各考核周期内的考核评价结果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核算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中长期激励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和需要以及相关激励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如适用)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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