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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3 22:40:27 股吧网页版
得利斯: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为公司关联人提供担保;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上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同意后报告董事会。
第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核查并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实际发生时,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拟对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四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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