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6)第 105-2 号
致: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科技”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京天股字(2026)第 105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6)第105-1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将更新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变更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所律师现根据发行人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下称“新增期间”)或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发生的涉及法律方面的事项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解释或说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用语释义也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的变化情况......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10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10
四、“发行人的设立及其股本变更”的变化情况...... 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的变化情况 ...... 14
六、“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14
七、“发行人的业务”的变化情况...... 15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 17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41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4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变化情况...... 50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的变化情况...... 50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变化情况..... 50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变化情况...... 51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的变化情况 ...... 52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变化情况...... 54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变化情况...... 54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变化情况...... 55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变化情况...... 55
二十、“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的变化情况...... 56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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