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105 号
致: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科技”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 5
第二部分 正 文 ......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9
四、发行人的设立及其股本变更......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5
七、发行人的业务...... 15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6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0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0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1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1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1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22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2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2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3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3
二十、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8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29
二十二、结论意见...... 29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皖通科技、上市公司、 指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圳证券
发行人、公司 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331
西藏景源、控股股东 指 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华东电子 指 烟台华东电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华东科技 指 烟台华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汉高信息 指 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皖通 指 陕西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华通力盛 指 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景源荟智 指 北京景源荟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安康启云 指 安康启云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
江苏南搪 指 江苏南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腾云 指 西藏腾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中兴华 指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 指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 1-9 月
《募集说明书》 指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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