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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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6)第119号
致: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贵公司已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松白路英威腾光明科技大厦A座13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董事长黄申力先生因日程安排冲突,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董事田华臣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6年05月0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86人,代表股份149,449,3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648%。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71,271,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28%。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376人,代表股份78,177,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1%。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380人,代表股份64,264,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10%。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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