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4
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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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威腾”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英威腾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合称“本次调整”)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1、信达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信达律师不对中国境外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信达和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信达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信达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信达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9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办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二)2026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由7.68元/份调整为7.62元/份。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其关于本次调整的决议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激励管理办法》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基本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披露了《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
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659,300 股后的 821,081,3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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