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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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
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威腾”)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英威腾的委托,担任英威腾拟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信达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1、信达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信达律师不对中国以外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查阅了信达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信达已得到英威腾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信达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事实材料,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英威腾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或意见。
5、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英威腾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信达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信达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英威腾提供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25 年 9 月 1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第六次审
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2025年9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
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5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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