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3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天津
地址:天津市平区南市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保利国际广场9层
电话:86-22-83865255
传真:86-22-83865266
目 录
释 义...... 2
正 文...... 2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4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5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7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8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8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9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9
八、结论...... 1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赛象科技、公司 指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股 指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
计划 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指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
法》 股计划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员工持股指导意见》 指 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3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指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
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赛象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员工持股指导意见》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赛象科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赛象科技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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