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是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和融资环境等方面因素,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规划的制定原则
1.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2. 本规划的制定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后,形成最终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三.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除外:
1.公司当年每股收益低于 0.1 元;
2.公司已制定重大投资计划或有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事项的累计支出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3.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现金流为负数,且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发放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四. 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 公司董事会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3.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根据《公司章程》重新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调整《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同时重新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 如发生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将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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