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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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3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以通讯表决
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2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2 人,独立董事潘峰先生、汤胜先生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全体独立董事讨论,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审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独立性、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要求,此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是基于公司前期已向香港联交所递交境外上市股份(H 股)发行上市申请并刊发申请资料,且已聘请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因此,为保持公司审计机构的一致性,拟将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由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此次变更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潘峰、汤胜
2025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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