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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6 20:22:05 股吧网页版
巨力索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27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26-037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6202600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2026 年 5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6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
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6]1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张云、杨超: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索具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巨力索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5 年 12 月 16 日以来,巨力索具多次通过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
提问的方式进行自愿信息披露,且多次回复均未正面回应投资者提问。其中,2025年 12 月 15 日,投资者询问公司是否为长征十二甲提供产品。次日,公司回复称
“在商业航天领域公司也为国内可回收火箭提供了产品支持”。2025 年 12 月 16日,投资者询问公司在国内运载火箭、卫星及空间站项目中的索具配套占比、商业航天领域的市场份额拓展情况、是否在航天索具细分品类处于绝对主供地位。次日,公司回复称“公司正积极将技术优势延伸至商业航天前沿领域,且已为国内可回收火箭提供了包括捕获臂装置、试验拉索装置等关键产品支持”。2026 年1 月 4 日,投资者询问公司索具产品是否应用于卫星在轨工作部件。次日,公司回复称“在箭体发射前的安装调试、转运以及地面回收等环节已有代表性应用”。
2025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6 年 2 月 11 日,公司股价大幅上涨,期间多次触及异常
波动。

2026 年 2 月 12 日,公司披露《关于市场传闻的澄清及风险提示的公告》,对
互联网出现巨力索具相关不实信息进行澄清,并披露公司 2025 年度在商业航天领
域取得订单累计金额 996.51 万元,其中 2025 年可确认的收入金额占公司 2025 年
收入比例低于 0.50%,2026 年初至披露日取得商业航天订单累计金额 128.65 万元,金额占比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均很小。

我局认为,巨力索具上述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的回复属于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且商业航天为当时市场热点,但公司回复未准确披露在商业航天领域产品应用情况,未准确反映“捕获臂”所处阶段、知识产权归属情况等,未完整披露公司在商业航天领域订单金额、金额占比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均很小等情况。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张云作为巨力索具时任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互动易平台相关回复,主导实施了上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是对巨力索具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超作为巨力索具时任总经理,未勤勉尽责,是对巨力索具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50 万元罚款;

对张云给予警告,并处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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