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11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26-039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62026007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2026 年 6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
“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6]1 号),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2026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索具或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
张云,男,1981 年 2 月出生,时任巨力索具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北省保定市
徐水区。
杨超,男,1993 年 8 月出生,时任巨力索具总经理,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
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巨力
索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5 年 12 月 16 日以来,巨力索具多次通过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
问的方式进行自愿信息披露,且多次回复均未正面回应投资者提问。其中,2025 年12 月 15 日,投资者询问公司是否为长征十二甲提供产品。次日,公司回复称“在
商业航天领域公司也为国内可回收火箭提供了产品支持”。2025 年 12 月 16 日,投
资者询问公司在国内运载火箭、卫星及空间站项目中的索具配套占比、商业航天领域的市场份额拓展情况、是否在航天索具细分品类处于绝对主供地位。次日,公司回复称“公司正积极将技术优势延伸至商业航天前沿领域,且已为国内可回收火箭
提供了包括捕获臂装置、试验拉索装置等关键产品支持”。2026 年 1 月 4 日,投资
者询问公司索具产品是否应用于卫星在轨工作部件。次日,公司回复称“在箭体发
射前的安装调试、转运以及地面回收等环节已有代表性应用”。2025 年 12 月 17 日
至 2026 年 2 月 11 日,公司股价大幅上涨,期间多次触及异常波动。
2026 年 2 月 12 日,公司披露《关于市场传闻的澄清及风险提示的公告》,对互
联网出现巨力索具相关不实信息进行澄清,并披露公司 2025 年度在商业航天领域
取得订单累计金额 996.51 万元,其中 2025 年可确认的收入金额占公司 2025 年收入
比例低于 0.50%,2026 年初至披露日取得商业航天订单累计金额 128.65 万元,金额占比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均很小。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巨力索具上述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的回复属于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且商业航天为当时市场热点,但公司回复未准确披露在商业航天领域产品应用情况,未准确反映“捕获臂”所处阶段、知识产权归属情况等,未完整披露公司在商业航天领域订单金额、金额占比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均很小等情况。巨力索具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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