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控股股东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贯彻证券市场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
作。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
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
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解除。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情形:
1、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2、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3、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4、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5、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6、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
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
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
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
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的书面回答
相关问询。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
报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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