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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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 0252 号
致: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接受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中形成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以及本次年度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中形成的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题及议案,以及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程、议案等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公告资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主体与召集方式
本次年度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上刊登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提议召开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会通知》”)也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根据《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限、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会议出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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