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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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赵永帅、刘阳骄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已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丽景路 95 号出版中心 28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花玉萍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8,327,3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19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12,0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5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27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12,0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5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7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8,139,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85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者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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