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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慈文传媒: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已经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或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本管理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公告。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除依法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项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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