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且净资产 50%的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发生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公告中指定的
地点。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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