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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3 20:56:41 股吧网页版
高乐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4


证券代码:002348 证券简称:高乐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9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股份”或“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6 年 4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
监局”)出具《关于对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朱俭勇、彭瀚祺、马少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4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经查,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治理存在问题

1、高乐股份在未经全体董事同意且距会议不足 2 日的情况下,召开第八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不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高乐股份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未召集主持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主持会议的情况下,召开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并通过有关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方案,不符合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3、高乐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审议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有关的议案、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股东回报规划议案等议案时,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但仍通过了相关议案,且披露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不符合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

4、高乐股份在新任董事会秘书尚未正式聘任时,安排非董事会秘书筹备有关提名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会议,不符合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相关规定。

5、高乐股份相关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发表独立意见,提出停止一切与本次定增相关的的董事会审议程序等要求,但公司未予披露,不符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

以上问题导致高乐股份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中,对会议召开及表决情况的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二)公司违反诚信查询义务

高乐股份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均未按规定查询拟聘任人员的诚信档案。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
下同)第三条第一款、《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下同)第三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朱俭勇、总经理彭瀚棋、时任董事会秘书马少滨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高乐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朱俭勇、彭瀚祺、马少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高乐股份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2、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请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上述《决定书》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梳理和总结、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并按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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