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414 号
关于对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 168 号;
朱俭勇,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彭瀚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少滨,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朱俭勇、彭瀚祺、马少滨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43 号)查明的事实,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股份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在未经全体董事同意且距会议不足 2 日的情况下,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不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公司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未召集主持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主持会议的情况下,召开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年第三次会议,并通过有关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方案,不符合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审议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的议案、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股东回报规划议案等议案时,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但仍通过了相关议案,且披露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不符合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
公司在新任董事会秘书尚未正式聘任时,安排非董事会秘书筹备有关提名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会议,不符合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相关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发表独立意见,提出停止一切与本次定增相关的董事会审议程序等要求,但公司未予披露,不符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
以上问题导致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披露的《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对会议召开及表决情况的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4.1.1 条、第 4.2.11 条的规
定。
公司董事长朱俭勇、总经理彭瀚祺、时任董事会秘书马少滨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条第一款、第 4.3.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俭勇、总经理彭瀚祺、时任董事会秘书马少滨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高乐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3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