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
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
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
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对应
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
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1.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确定;
2.绩效薪酬:以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体系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3.中长期激励:对于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
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
关规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
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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