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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18:43:43 股吧网页版
高乐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解除与关联方厂房租赁合同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解除与关联方厂房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厂房租赁合同的基本情况

(一)原厂房租赁合同的审议情况

2024年8月27日,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厂房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关联交易召开了专门会议审核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并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厂房权属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股份”),租赁厂房位于义亭镇姑塘工业区6号厂房,厂房使用面积为17,660.16平方米,租金单价32元/㎡/月,即每年租金为6,781,501.4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厂房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鉴于当前新能源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状况、营商环境、经营状况等因素,高乐新能源拟决定终止纳米固态电池项目,并解除与纳米固态电池项目相关的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近日签署了《租赁合同之解除协议》终止双方原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关联关系说明

高乐新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新能源”)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目前高乐新能源执行董事朱俭勇先生在华统股份担任董事职务,从而全资子公司与华统股份构成关联关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

(三)解除厂房租赁审议情况

2026年4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解除与关联方厂房租赁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不存在违约和追责行为,本次解除协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厂房租赁合同之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租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高乐新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乙方承租甲方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区 6 号厂房事宜,于 2024
年 9 月 2 日签订《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租赁期限拾年,双方已按原合同履行部分权利义务。现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原合同解除及后续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一)原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原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正式解除,原合同项下未履行的权利义务即刻终止。原合同项下已发生/未发生的租赁费等所有款项,均已结清或无需再支付,无任何资金、费用纠纷。

2.原合同解除后,双方不再基于原合同主张租赁期限内的未履行权利、承担未履行义务(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违约责任豁免

1.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原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损失赔偿等所有追责权利。

2.双方均自愿放弃就原合同履行、解除事宜,向对方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索赔、投诉等一切权利。

(三)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关联交易终止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当前新能源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状况、营商环境、经营状况
等因素,高乐新能源拟决定终止纳米固态电池项目,并解除与纳米固态电池项目相关的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拟签署《租赁合同之解除协议》终止双方于 2024年 9 月 2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本次终止关联交易事项系经公司审慎研究,并与交易对方充分沟通、友好协商后做出的决定。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终止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除本次关联交易外,2026 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高乐新能源与华统股份未发生关联交易。

五、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会议决议;

2、高乐新能源与华统股份租赁合同之解除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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