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9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京科锐”)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制定《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三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含控股子公司);
3、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发展有卓越贡献的核心骨干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
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与股票来源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11,286.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金额和股数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员工持股计划缴款通知为准。
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内已回购的股票。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
公司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74 元/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 2022 年 11 月 25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
计回购股份数量 13,186,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312%,最高成交价为 8.46 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 5.12 元/股,成交总额 100,008,319.00 元(不含交易费用)。鉴于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金额下限,未超过回购金额上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计划实施完毕且回购期限届满,实施情况符合既定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7.26 元/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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