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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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51476 号
致: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京科锐”)的委托,担任公司拟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及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做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所有文件及其复印件(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欺诈、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均真实有效。
4.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予条件、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员工持股计划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且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北京科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字[2010]39号)核准及深交所《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0]42号)同意,北京科锐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北京科锐,证券代码为002350。
2.北京科锐现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8日核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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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209313X4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为付小东,注册资本为54,233.1351万元,成立日期为1993年7月17日,营业期限为长期,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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