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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5:56:23 股吧网页版
北京科锐: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选举票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选举票数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名董事候选人。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第十三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
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为: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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